⒈ 包括以下公理:(1)全量大于它的任一部分;(2)不等量加上(减去)等量,其和(差)不等,原来大的仍大;(3)等量减去不等量,其差不等,减去大的,差反而小;(4)不等量加不等量,大量的和大于小量的和;(5)甲量大于乙量,乙量大于丙量,则甲量大于丙量;(6)在不等式中,一个量可用它的等量来代替(等量代换)。